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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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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名称:上林县妇幼保健院

上林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2016年12月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县从2018年5月8日率先试点上线运行城乡居民医保新系统,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

上林县区域内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所有具有上林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学生)。

二参保登记

新参保的城乡居民持户口本、身份证、信用社存折(卡)到户籍所在乡镇经办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个人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2)、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五保户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的城乡居民由相应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3)、属于未享受政府全额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办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给予补助60%。

四缴费办法

1、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执行银行代扣代缴方式(参保人与县社保局、农村信用社签订三方代扣代缴协议,账户存入资金,银行定期扣缴)。

2、未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居民,请持户口本、身份证、农村信用社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各乡镇经办点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缴费是指已缴纳当年保费的人员)。

3、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即等待期实际为2个月,这2个月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负担)。

5、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即不能按规定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的,逾期到参保年度的1-6月之间才参保缴费的情形)。

6、新生儿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取得合法身份、并已参保缴费后死亡的,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死亡日止;未取得合法身份的,不能参保缴费,也不能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从2017年7月1日起,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不再办理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出生未超过三个月的新生儿及困难、特殊人群除外;困难、特殊人群范围按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六缴费管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2、参保人员发生死亡、转学、户籍迁移、停保等状况时,应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缴费新年医疗保险费期间,到各乡镇经办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七异地住院就医

1、连续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或工作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选择3家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的医疗机构,并按规定向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投靠子女居住的老人、跟随父母生活的子女,由长期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②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以下材料之一: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务工单位证明;务工地居住证;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③在外地实习(见习)的参保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④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及跟随企业外派劳务人员异地居住的未就业家属,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2、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探亲、旅游(包括因公出差、学习、休假)等不超过3个月的,在统筹地区外需要急诊留观或急诊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当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电话备案(备案5229354),或到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场备案。

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3、经异地备案的参保人员可以凭社保卡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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